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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沟槽要求管道沟槽要求 1)开挖深度超过3m(含3m)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(槽)支护、降水工程,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。方案经审核合格,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,并报监理单位,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。 2)开挖深度超过5m(含5m)的基坑(槽)的土方开挖、支护、降水工程,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,但地质条件、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,或影响毗邻建筑(构筑)物安全的基坑(槽)的土方开挖、支护、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,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,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,方可组织实施。 3)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,应符合设计要求;设计无要求时,可按下式计算确定: B=D0+2(b1+b2+b3) 式中 B—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(mm); D0—管外径(mm); b1—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(mm),可按表4.3.2-1选取; b2—有支撑要求时,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,可取150~200mm; b3—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(mm)。 |